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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长江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豚类保护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8-17 作者: 来源: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字号: 打印本页

  长渔发〔2018〕18号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近期,有社会组织在安徽芜湖板子矶水域拍摄到了疑似白鱀豚的照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紧急调查和加强保护等措施。为进一步加强长江豚类保护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水域,强化保护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关注白鱀豚、长江江豚历史栖息地和集中分布区域,进一步健全保护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执法监管,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和管理。要根据2017年长江江豚生态科学考察结果,推动在长江江豚集中分布的水域建立保护区和提升现有保护区等级,强化长江豚类关键栖息地保护修复工作。全面摸清掌握辖区内适合建立长江江豚迁地保护水域的基本情况,加快推进长江江豚迁地保护工作。

  二、严格调查监测,规范救护处置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建设,严格执行水生生物调查技术规程,依法依规组织好规范好各类调查监测活动,为长江豚类保护工作提供统一完整、及时准确的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加强对长江豚类的调查监测,发现白鱀豚及长江江豚种群新动态要第一时间上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农业农村部长江办关于规范长江江豚死亡个体处理流程的通知》(长渔发〔2018〕11号)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死亡江豚情况,妥善保存遗传基因,科学分析死亡原因,制定实施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其他组织和个人进入豚类保护区进行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并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三、强化保护职能,加快政策落地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大力养护公共资源,立足保护长江流域独立的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积极推动落实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加快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捕捞渔民退捕转产,着力缓解捕捞作业对长江豚类的不利影响,促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休养生息。

  四、加强渔政管理,提升保护能力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设施能力建设,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深化行刑衔接和司法合作,大力取缔整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长江江豚的栖息地、索饵场、育肥场和洄游通道。要依法加大对非法捕捞、伤害长江豚类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有效减少和避免长江豚类意外伤亡。加强对协助巡护等保护形式的监督指导,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